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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多项罪名黄鸿发胞兄海口秀英区原区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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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和家人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

身为区长的他竟积极参与

昌江“黑老大”*鸿发胞兄

海口秀英区原区长*鸿儒

涉多项罪名被公诉

海口秀英区原区长*鸿儒,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67亿元;*鸿儒曾出面为商人承揽工程,收受好处费;身为昌江“黑老大”*鸿发的胞兄,*鸿儒庇护家族企业的违建,为涉黑团伙的水泥厂拉生意……近日,*鸿儒涉嫌多项罪名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01放宽违建补偿条件,造成国家损失7.67亿

据检方指控,年2月,海口秀英区委、区*府成立某棚改指挥部,启动对某村的房屋及土地征收工作。同年9月1日,上级部门议定由秀英区*府严格认定违建,年以前建设的违建由区*府组织认定,年之后建设的房屋一律按违建处理。年9月22日,*鸿儒负责区棚改指挥部全面工作后提出,棚改征收签约过程中,对年5月前建设尚未拆除的违建,如果按时签约就按正常标准补偿,否则按违建处理。

年10月8日,秀英区某办拟定《关于审核某片区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概算的函》,该函附件6《关于某片区棚改项目违法建筑认定情况的报告》以区*府名义认定某村现状违法建筑共15宗。*鸿儒明知该村已经被认定的违建缓拆房屋有余宗、秀英区某局尚未认定年5月之前的违法建筑、该15宗仅系年5月之后新增的违法建筑,仍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上报,致使某村年5月前建设的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获得了补偿预算。

*鸿儒违反海口市棚改办会议精神和《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务,致使某棚改范围内已被认定的宗(另有5宗未按时签约)违建及年4月至年5月间新增宗建筑物违规获得补偿。经海南振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鉴定,海口市秀英区某棚改片区宗违建违规发放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73亿元,宗新增建筑违规发放补偿金额为5.67亿元,两者相重叠的宗所涉金额为2.73亿元,以上共计造成国家资金损失7.67亿元。

02帮人承揽项目,收受一套23.3万元红木家具

据检方指控,年,*鸿儒在担任秀英区副区长期间,分管区某局等,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秀英区新增某建设项目。在审批招标文件过程中,*鸿儒要求时任秀英区某局局长吴某甲安排吴某乙承揽相关工程项目。在*鸿儒的帮助下,吴某乙所挂靠的海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了秀英区某建设项目第一、二标段,合同总金额约万元。在施工过程中,*鸿儒对该项目工程款均及时审批拨付。此外,*鸿儒还帮吴某乙承揽了结算金额为万元部分管廊项工程。

年1月,吴某乙在广西东兴市某广场红木博览会上,使用其名下银行卡分两次刷卡共支付67.7万元购买了两套红木家具,并将其中一套红木沙发家具送给*鸿儒。*鸿儒在其别墅装修好后,让司机莫某某安排工人将吴某乙所送家具搬入别墅。经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材质鉴定和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套红木家具材质为奥世*檀,年1月市场零售参考价格为23.3万元。

03索回万元涉黑资产帮涉黑家人付律师费

据检方指控,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在昌江地区逐渐形成一个以*鸿发家族成员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鸿儒的父亲*应祥和胞弟*鸿发、*鸿明及*鸿精(均已另案处理)四人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对组织的发展、运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决策、指挥、管理,掌控并分配组织非法收益。该组织内部层级分明、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盘踞昌江二十余年。*鸿儒多次积极参与并在该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分享该组织的非法收益,系该组织积极参加者中的骨干成员。

*鸿儒家族成员在昌江未经报建便私自动工建设了某某大厦和某某大酒店两栋违法建筑物。年,在昌江当领导的周某某(已另案处理)带队到海口市秀英区考察时,*鸿儒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向周某某说情,要求其对两栋违建从轻处理,后周某某未依法查处该两栋违建。

年,*鸿儒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中,介绍工程施工单位向*鸿发及其组织经营的昌江某水泥厂购买水泥,为该组织牟取经济利益。年,*鸿儒得知王某乙、陈某某拟筹建经营搅拌站,遂积极替其家族要求入股并安排张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已另案处理)与王某乙、陈某某商谈筹建海南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事宜。公司成立后,王某乙占股50%,张某占股30%(其中20%系由*某乙出资持股),陈某某占股20%。

该公司经营期间因资金紧缺于年上半年通过张某向*应祥借得万元借款,并约定每月支付二分(10万元)利息。*鸿发等人涉黑案件案发后,*氏家族涉黑资产被依法扣押、冻结,*鸿儒明知*应祥所出借款项及所持股份均系涉黑资产,不但未主动上缴还故意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向该公司索回万元用于支付*鸿发、*应祥等人高额律师费。年,*鸿儒为替家族人员开脱罪行高额聘请与其收入不符的律师,其明知案发前*应祥借予马某某的万元为涉黑财产,不但为其家族人员隐瞒犯罪所得,还向马某某索回万元用于支付高额律师费。

04涉及滥用职权罪等多项罪名被提起公诉

据了解,年出生的*鸿儒是儋州人,历任海口市秀英区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局副局长、局长,秀英区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局长(主任),秀英区人民*府副区长、海口市西海岸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工委委员,秀英区委副书记(正处级)、*法委书记,海口市统筹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委书记,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委员、常委、副书记,秀英区人民*府区长。

年6月5日,*鸿儒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年6月5日被海口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12月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1月1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被告人*鸿儒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67亿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3万元;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鸿儒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来源:海南特区报记者畅凯(封面图为配图图文无关)丨编辑:耳东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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